作者:劉丹
內(nèi)容摘要:對于二戰(zhàn)后至1972年“琉球返還”期間的琉球,中外學者存在“琉球托管論”和“占領論”兩種截然不同的定性,但兩種定性都欠缺結合國際法的深度分析。從“去偽”的角度,將戰(zhàn)后琉球的應然和實然地位兩個維度結合國際托管法和軍事占領法,將有助于分析并駁斥日本官方所稱“釣魚島列嶼隸屬琉球,美國依據(jù)《舊金山和約》享有對琉球的‘施政權’后返還給日本,因此釣魚島‘主權’歸日本”的主張。事實上,二戰(zhàn)后的琉球群島具有作為“潛在托管地”和作為“軍事占領地”兩個維度的地位;但無論從其中哪個維度出發(fā),或者援引“剩余主權論”,都難以推導出釣魚島歸屬日本的結論。
關鍵詞:琉球地位;國際法;托管;軍事占領;舊金山和約;剩余主權論
來源:《當代法學》,2018年第4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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